财政局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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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后更新于 2019-08-18,文中内容可能已过时。

最近参加财政局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活动,刚开了个头,为了更好的理解和做好这个事情,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梳理。本次检查只涉及《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所以只对这部分进行梳理。

《会计法》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主要法律依据就是《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本次检查也是通过随机抽取和随机选派的方式,决定由什么人检查什么单位。代理记账机构一方面受《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约束,同时它自己本身也是一家企业受《会计法》的约束。所以本次检查,既检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也检查《会计法》的相关内容。

《会计法》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本条就是对代理记账机构本身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就是是否设置账簿以及真实性和完整性。从初步的工作来看,有个明显的问题就是对会计账簿的理解。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不是同一个东西,每次问账簿在哪里的时候,都拿一堆凭证过来,每次都要解释。

第(一)项,好判断,有还是没有即可。

第(二)项,比较难,看抽查到的凭证的具体情况分析,毕竟检查人员对财务的专业判断还是有一定的水准的。尺度自行把握。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取得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第(三)项,同第二项。

第(四)项,按《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一般企业自己招的人,总是认为已经拥有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这一条是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满足《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条件。

第(一)项,按营业执照信息判断。

第(二)项,按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考勤记录等综合判断。

第(三)项,按中级证书、浙江会计之家信息、继续教育记录、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考勤记录等综合判断。

第(四)项,按是否有相关纸质内容判断。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这条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内容打印件判断。看是否有相关公示信息。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这条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内容打印件判断。看是否发生过变更。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这条按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机构自身的自述结合判断,提供相应的纸质管理程序复印件。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这条按代理的企业家数和合同签订的数量比较判断,合同签订应有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合同内容看一下是否包含五项内容。这条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这条要综合判断,看有没有按合同完成代理记账业务,并抽查相关的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这条抽查代理企业的相关报表,看是否有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的签字。这条没有对应的处罚条款。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这条主要检查是否完成年度报备,按财政局系统是否有记录判断。

关于开展企业会计岗位实名登记的通知(义财会﹝2015﹞2号)相关要求

这条是检查会计实名登记是否已上传,属于义乌特殊的要求。

关于印发《义乌市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财会[2019]4号)

本次检查后,要协助财政局对检查单位进行打分和信用评级,最后的评定结果由财政局最终决定。所以对<考核评分表>的内容必须进行检查。

《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本次检查涉及的主要是第四十二条,其它两条都性质比较严重了。《会计法》处罚的主要是代理记账机构自身的会计行为,与它代理企业的会计行为要做区分。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本次检查主要涉及的是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其它的属于比较严重的情况,一般不会出现。第二十二条里,没有涉及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内容,也就是说这两条即使有问题,也不能予以处罚。

《会计法》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检查报告架构:

  1. 总括:检查时间、依据、方式、事情经过。
  2. 整体情况:检查单位基本信息,基本情况。
  3. 存在问题:《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资格审批条件和其它规定,《会计法》相关规定。
  4. 检查处理意见:所有问题对应处理。